18131810066 18230182020
衡水誉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点击次数:232  发布日期:2021-06-18 15:25:40  【打印此页】  【关闭
服务范围
技术转让合同
知识产权服务平台
商标申请服务
荣誉资质咨询服务
科技项目撰写咨询服务
软件著作权咨询
版权咨询服务
安防资质咨询服务
高新认定
MORE 最新动态
关于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 等商标注册的通告
培训赋能提质效 扬帆起航开新局 ——异议部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培训圆满结束
精准改革强化商标知识产权源头保护落实落地 ——2021年商标局“精准改革年”活动成果丰硕
狠抓制度落实 强化队伍建设 ——2021年商标局“队伍建设年”活动见实效
新春伊始鼓干劲 凝心聚力开好局 ——虎年首个工作日何志敏同志走访商标大楼
培训赋能提质效 扬帆起航开新局 ——异议部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培训圆满结束
精准改革强化商标知识产权源头保护落实落地 ——2021年商标局“精准改革年”活动成果丰硕
狠抓制度落实 强化队伍建设 ——2021年商标局“队伍建设年”活动见实效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18131810066 18230182020

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281号泰一尚城1幢1单元23层2307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为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 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确定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案由,并适用相应的法律。

第四条 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